环保圈
在线咨询 010-57169360
欢迎您的来电

为什么要修改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GB 18918-2002

        自2002年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发布以来,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形势发生巨大变化,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的总量和占比不断上升,该标准对科学、依法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。

  过去20年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种类增多,处理效果也越来越稳定可靠,但是各种新老工艺基本上都是以生物处理为核心技术。核心技术没变,现行GB 18918-2002基本符合当前的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总体技术经济水平。但是,GB 18918-2002规定所有水污染物均应“至少每2h一次,取24h混合样,以日均值计”,已经成为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突出问题,急需修改完善。

  首先,该规定制约精准管控。不同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,有的污水处理厂间歇式排放。例如,采用SBR工艺的污水处理厂,可能连续2小时以上不排放水污染物,将这些时段计入日均值显然是不合适的。再如,如果某些时段排放浓度过高,即使其日均值不超标,也很可能造成较重的环境污染,构成较大风险。

  其次,该规定未体现环境科研新成果。过去20年环境监测技术不断发展,相应的技术规范也日益完善,尤其是2019年发布实施的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》(HJ 91.1-2019)全面规定了污水监测新要求。例如,对于色度、pH、粪大肠菌群数等项目,新方法要求一次采样、尽快测定,现行技术、设备也足以支撑这些新要求,因此,HJ 91.1明确规定这类污染物项目不能取混合样,国内外一系列相关法规标准也作了类似规定。GB 18918-2002规定监测这类项目要取混合样、执行日均值,现在看来与更科学的监测方法已经不一致了。

  再次,该规定不利于依法监管实际排放情况。执法人员监测日均值,需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。一旦执法人员到场开展监测,排污单位可以采取治污设施“开机欢迎、关机欢送”和调整设备工况、改变投料方式等办法,临时制造“达标排放”。此时,监测日均值失去了反映排放浓度合理波动的意义,成为依法治污的薄弱环节。

  因此,现行GB 18918-2002关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样、测日均值的规定,在支撑精准、科学、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,亟待修改完善。本次修改聚焦这个突出问题是非常必要的,标准可能还有其他需要调整的内容,待全面修订时一并解决。